Student management
发布时间:2024-05-28 15:03点击数:681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管理,严格纪律,促进学生讲道德、讲文明,做合作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颁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视其违纪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违纪的认识和态度给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6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勤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二条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参与邪教活动、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谋和带头者;动用器物打人,情节极为恶劣者; 4.酗酒、赌博而屡教不改者; 5.有意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敲诈或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有偷盗行为,屡教不改者;私刻、偷盖公章者;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7.通过网络等形式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 声像制品者; 8、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下同); 9、在考试中叫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包括请、替校外人员考试);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盗窃试卷者;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威胁、恐吓、谩骂任课教师或监考工作人员造成严惩后果者;考试结束后,威逼、处诱任课教师,干扰评卷工作者; 10.侮辱、威胁、殴打教师、工作人员、情节恶劣者; 11.在校园内多次滋事、起哄、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12.发生流氓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者; 2.参与各种违法活动,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严重违犯学校纪律者; 3.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参与聚众打架又拒不认错者;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扩大事态,动手打人,使人致伤者;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4.破坏、盗窃、诈骗、贪污、冒领、敲许公、私财物者; 5.伪造、涂改、骗取、转借证件、介绍信、证明信、学历证明、学习成绩、磁卡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者; 6.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修改者; 7.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者; 8.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9.在学校组织的演讲、报告、演出、舞会等活动中,不讲公德、不守纪律,又不听批评劝阻,蓄意起哄捣乱、滋事、扰乱秩序情节严重者。 10.除第二条十一款以外的考试作弊及违犯考场纪律者; 11.连续旷课1周者:1学期累计旷课31-49学时者;1学年中未经请假缺考2门以上者; 12.在宿舍酗酒、喧哗、打牌下棋、吹拉弹唱、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屡教不改者;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 13.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电器引起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私用电炉,屡教不改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违纪现象的学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 2.参与各种扰乱校园秩序的闹事活动,造成一定后果者; 3.结伙打人的参与者,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或为琐事动辄打架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 4.虽未参与打架,但从中造谣生事,起哄煽动,以致酿成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5.虽未参与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并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干扰调查处理者; 6.观看反动、封建迷信、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 7.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 8.参与打麻将者;提供赌具、赌场者; 9.有小偷小摸行为者;在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撕剪书刊者; 10.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不服从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管理和批评,并进行谩骂、侮辱、无理取闹,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 11.不爱护公物,损坏公共财产者; 12.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各种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者,1学期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 13.1学期旷课累计10-30学时者; 14.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乱扔废弃物者; 15.在宿舍喧哗 、打牌、下棋、吹拉弹唱,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者; 16.违反校园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者; 17.男女交往不文明、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者; 18.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者; 19.被学校3次通报批评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给予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受处分后再次违反学校纪律者。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新颁《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年,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由所在班级讨论同意,班主任签字后,上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犯在留校察看违纪行的,按勒令退学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不能参加当年的优秀学生评比。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热情帮助。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既要慎重,又要及时,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由学生处和学校保卫部门协同负责,处理决定由学校审批。具体程序按《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关于对学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招待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主管校长审批。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归入本入档案。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