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ent management
发布时间:2024-05-28 15:03点击数:58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织,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办、校办、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行政处、纪检部门负责人各一人。
教师代表由各部选派3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选派3至5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校办和纪检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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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谖被嵋饧煌骋皇?,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上款所列职权。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教育处。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请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晁呷诵彰?、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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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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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ㄒ唬┥晁呤孪畈皇粲谏晁叻段Щ蛘呶拚崩碛沙晁咂谙薜?,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ǘ┥晁呤槟谌萸啡钡模Φ痹鹆钌晁呷讼奁诓拐?;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呆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诉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诉回避。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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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晁叽砦被岚旃蚁喙厝嗽本陀泄厥率怠⒅ぞ莺鸵谰萁谐率?;
?。ㄈ┭晁叽砦被岢鱿嵋榈奈倍韵喙厥率?、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做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ǘ┳龀鲈Ψ只蛘叽砭龆ǖ木烊司陀泄厥率?、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ㄈ┥晁呷司驮砘蛘叽砭龆ǖ氖率?、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ㄋ模┰谘晁叽砦被嶂飨鞒窒?,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晁叽砦被嶂飨忌昵肴?、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span>
?。ㄆ撸┌凑毡竟娑ǖ诙惶醯谌?、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ㄒ唬┰龆ㄊ率登宄?,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ǘ┰龆ㄖ饕率挡磺濉⒅ぞ莶蛔愕模视靡谰荽砦蟮?,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因有重大程序失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折,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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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同志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