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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职工大学对党员干部实行警示教育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3 10:25点击数:702次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实施警示训诫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警示教育
  (一)警示教育实施机构
  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二)教育对象及时间
  1.本校中层以上干部;
  2.警示教育主要在新任干部上任前、全体干部年度考核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发现问题后,可能出现不廉洁问题时、上级提出要求时进行。其他情况视需要进行。
  (三)警示教育的内容
  1.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2.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3.宣讲、演示重大典型案例。
  (四)警示教育的方法
  1.公开信;
  2.警示教育大会;
  3.警示谈话。
  二、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实施部门
  校纪委、监察室。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1.共产党员;
  2.行政监察对象;
  3.总公司纪委或校党委、纪委决定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诫勉谈话一般针对违纪违规性质轻微,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问题进行,包括:
  1.不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工作方法或工作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3.经济行为、生活作风中的一般性问题;
  4.专业工作、学术活动中的一般违规问题;
  5.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它问题。
  (四)诫勉谈话的程序
  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实施”的原则。
  1.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进行;
  2.对一般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诫勉谈话,由纪委、监察室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实施;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主管领导共同实施。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参与诫勉谈话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2.要做好准备,熟悉谈话内容;
  3.对谈话情况要整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4.参与诫勉谈话的有关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