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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10:24点击数:662次
为了认真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集团总公司纪委《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定》(陕建纪【2013】8号)精神,现就学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个人的礼金、礼品;
二、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公款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大操大办;
四、要严格控制宴会人数和迎亲车队规模;
五、严格执行实现申报和事后报告制度。事前15天,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前申报登记表》(附件1)进行申报。学校中层干部向学校纪委报告;学校副职向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集团总公司纪委报告。所办事宜结束后1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后报告登记表》(附件2),中层干部报学校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报集团总公司纪委。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或不如实进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的,或者是大操大办、收钱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七、学校党政领导对涉及婚丧嫁娶事宜的党员干部,要采取提前打招呼、警示提醒谈话等防范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八、学校党委和纪委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